四川省烟花爆竹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烟花爆竹协会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组织会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快四川烟花爆竹行业 “工厂化、机械化、科技化、标准化、集约化”进程;坚持为国家、为社会、为会员、为行业服务;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行业监管工作,在行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广大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和呼声;为弘扬烟花爆竹艺术文化、实现行业本质安全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本会的网址:www.scyhbz.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我省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调查研究,为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立法和其它重大决策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意见;
(二)研究和探讨会员单位管理机制改革,引导烟花爆竹行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烟花爆竹行业的管理水平;
(三)开展烟花爆竹行业管理经验交流(包括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研讨等活动);推广烟花爆竹行业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
(四)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规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
(五)维护烟花爆竹行业整体利益和各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规定、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上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六)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呼吁涉及行业会员利益事项,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
(七)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如安全技术、产品研发、工艺研究);
(八)开展烟花爆竹行业安全、技术及管理培训活动,提高行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九)开展大型焰火燃放安全评估;
(十)及时发布烟花爆竹行业动态信息,适应产业发展需要;
(十一)承担有关中介机构和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烟花爆竹安全事故调查分析,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十三)承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偿服务;
(十四)开展烟花爆竹行业省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能够积极参加本会的工作与活动;
(三)热爱烟花爆竹工作,在烟花爆竹领域有一定影响或取得一定成就。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登记注册;
(四)交纳会费;
(五)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请求本会协调和保护;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做到诚实守信,科技创新,遵纪守法,公平竞争;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尽力为活动提供条件;
(八)积极参加本领域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和实践活动,撰写提交学术论文,并及时向本会提供行业有关动态、信息资料;
(九)共同遵守行业自律规约,举报行业内违规违法行为;
(十)在本会内部倡导开诚布公、热情相待、发扬风格、团结协作的精神;
(十一)积极推广或应用本会推荐的科技成果。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有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特殊授权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至少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起好行业表帅作用;
(三)积极带头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四)在所在市(州)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三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八)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四川省烟花爆竹行业自律规约、四川省烟花爆竹协会“黑名单”管理办法、市(州)督导组工作职责等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其他特别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7名,秘书长1名。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协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的制定,协会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以及协会重大事项的协调和交流;
(四)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五)处理其他重要事宜。
第四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协会的年度工作目标开展工作;
(二)对协会的重要工作及发展方向提出建议;
(三)模范遵守和带头执行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规约;
(四)带头落实协会产销对接倡议,起好行业表率作用;
(五)负责组织联系片区的会员单位申请入会,并积极参加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六)负责对联系片区督导组的工作指导;
(七)负责联系片区会员会费的收缴和会员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八)组织召开联系片区工作会及片区间的相互交流活动;
(九)积极参加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协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向会员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会员大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烟花爆竹行业协调督导组
第五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在各市(州)设立烟花爆竹行业协调督导组,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原则上设1~2名,其日常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指导。
第五十二条 督导组组长、副组长由所在地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其产生与改选在本会秘书处的指导下进行。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25日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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