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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平昌查处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
发布作者:管理员    编辑时间:2018-09-03 10:51:36

2018年8月28日,平昌县治安大队查处一起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查处违法行为人李某(男,45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经查,2018年8月28日,李某到达州市通川区梓桐镇一烟花爆竹批发店购买171件爆竹,通过未取得《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的川YLG90*五菱车非法进行运输至平昌县鹿鸣镇澌峰村境内时被查获。目前,平昌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处行政拘留五日。





相关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

法律的上述规定,不仅保障了公共安全,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安全,第一保障的恰恰是运输车辆驾驶员的人身安全,试问一旦非法运输发生意外,烟花易燃易爆之下,首当其冲的还是驾驶员。岁月静好,愿大家平平安安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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