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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修改烟花爆竹管理实施细则 允许零售商到邻县进货
发布作者:管理员    编辑时间:2016-11-08 10:15:47


10月28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修改两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决定对《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第二十五条进行修改。

《通知》明确对《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进行如下修改:批发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核准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零售单位原则上向所在县(市、区)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确有必要,可依法就近向邻县的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采购烟花爆竹。

笔者认为,对第二十五条的修改是一种制度的进步。我们不妨先来看看修改之前的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批发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核准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原则上不得跨县(市、区)经营。零售单位应向所在县(市、区)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确有必要,经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可就近向本省邻县的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采购烟花爆竹。”

 

修改前的条文规定,批发企业“原则上不得跨县(市、区)经营”,修改后的条文删除了这句内容,这为后续放松零售商的进货范围扫清了障碍。至于修改后的条文中还保留“批发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核准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主要是说批发商你不能主动跑到别的区域去经营,但别的区域的零售商跑到你这里来进货,你是可以向他经营的。

 

修改前的条文规定“零售单位应向所在县(市、区)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确有必要,经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可就近向本省邻县的批发企业进货”。修改后的条文变成“零售单位原则上向所在县(市、区)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确有必要,可依法就近向邻县的批发企业进货”。将“零售单位应”改为“零售单位原则上”,语气上已经放松了很多。而将“经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这一句删除,说明今后零售商向邻县批发商进货时,根本不需要请示安监部门同意了,可以自己做主。这一点体现了政府监管部门已主动将干预市场行为的那只手缩回来了,所以说,这是一种制度的进步!


转载自《烟花之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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