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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企业注意!7月1日起开发票一定要搞清这个变化
发布作者:管理员    编辑时间:2017-10-19 10:04:46

      广大企业注意啦,自今年7月1日起,在开具和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须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这里所说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做出上述规定。

    该公告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具体规定是:“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这一新规定,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税务专家王骏的解读是:在全面营改增试点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通常是比较规范的。但是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各地操作方式不一。有的企业沿用过去通用机打发票的做法,仅开具购买方的企业名称(全称);也有的企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把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的四项内容完整填写,一个不少;还有企业仅仅开具左上角前两项。16号公告适度简化和规范了普票的开票要求,提升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工作效率,有利于适度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也不会弱化税收征管。

    该公告还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对这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的解读是: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为此,公告再次对此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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