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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出台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仅四天能“过瘾”
发布作者:管理员    编辑时间:2018-04-02 09:14:35

  3月29日上午,在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燃放时间是本条例中市民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外地做法,考虑环保保护和条例制定的前瞻性,第六条明确规定了限放区域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共四天时间。

  逢年过节尤其是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但如大量燃放或燃放不当,会造成环境污染,可能引发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2004年12月30日,潍坊市发布实施了《潍坊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在潍坊市城区建城区范围内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同时政府不鼓励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办法出台后,潍坊市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数量有所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统计有所下降。但是,2004年《潍坊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时,潍坊市没有立法权,不能设定罚责,对非法燃放行为无法处罚。因此,制定出台新的《潍坊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势在必行。

  《潍坊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在潍坊市城区实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既尊重传统民俗,又做到有效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鉴于国务院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许可单位、条件、程序和期限等管理内容已作了具体规定,本规定本着补充细化的原则,着重对市民普遍关注的限放区域、政府部门职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限放时间、市民安全燃放要求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和规范。《条例》第四条和第六条分别明确了“禁放区域”和“限放区域”的范围。“禁放区域”是任何时间内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主要是国家机关办公区、易燃易爆场所和需要避免噪声污染的休息区,如国家机关办公区、加油站、养老机构、公共绿地、学校等。“限放区域”是在限定的时间内可以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的区域。今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限放区域,并报市政府备案。6月底前,市公安局会同各县市区完成对限放区域现场勘查并进行合理性、可行性评估,并最终划定限放区域。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限放区域,其中市级(奎文、潍城、坊子、寒亭、高新、经济、保税)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其它县市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向社会公布。

  此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2018年10月1日起,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违规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查获的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 以及违规燃放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条例》依法做出处理。对违规燃放且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法查证并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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