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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标《烟花爆竹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4点质疑
发布作者:管理员    编辑时间:2018-08-06 10:55:48

最近,微信群聊圈里突然出现《烟花爆竹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国家强制性标准稿的征求意见,因来路不明,管家没有太在意此事。上周五,全国烟花爆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式就这个标准稿向委员征求意见,可见这个标准已经进入了正式报批程序,管家认为这就事关重大了。

 

于是,管家仔细阅看了一下这个标准稿,感觉这个标准存在严重问题,先不谈这个标准稿里很多条文的不合理性,单就这个标准应不应该制定的问题,管家在此提出以下4个疑问:

 

疑问一: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标准?

 

从标准稿看出,该标准由工信部提出和归口,因为只看到标准文本,没有看到标准编制说明,所以对标准提出单位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标准感到非常疑惑。是因为国家没有这方面的法规和标准?还是国家在这方面的法规标准不完善?

 

管家认为,国家在这方面的法规和标准是完善的。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另四项材料略)

 

要提交的第三项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应该是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核发的依据之一是:GB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其中术语和定义的第3.1条对危险货物是这样定义的:按GB6944分类,并在GB12268(即《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列名的危险货物。

 

我们再来看看这个GB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表中,编号0027,是指“黑火药(火药),颗粒状或粉状”;编号0316和0317,是分别指1.3G和1.4G的“点火引信”;编号0333-0337,是分别指1.1G、1.2G、1.3G、1.4G、1.4S的“烟火”。

 

以上充分说明:国家对烟花爆竹、黑火药、引火线的运输要求是有明文规定的,而且这些规定及相应标准是完善和成体系的。那又为什么还要重复制定一个《烟花爆竹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强制性国标呢?

 


 

疑问二:已发生烟花爆竹运输安全事故是否因为现行车辆标准不适应?

 

过去,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中的安全事故确实是时有发生,但导致这些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现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准不适应而造成的吗?如果是,那么是否有过去各种运输事故的相关统计分析数据?

 

据管家所知,过去所发生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都不是因为车辆标准的不适应,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当事人违法运输,根本不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当事人运输违禁产品;当事人使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没有达到标准要求;当事人不按照交通规则行事;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等。

 

上述安全事故的根源都是管理问题,而不是现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相关标准问题。相反,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烟花爆竹成品运输的封闭式厢式车辆,现已被各级政府、行业及市场认可,且在运行过程中能够保障安全。

 

既然按照现行管理标准要求能够保障烟花爆竹运输安全,那又为什么还要重复制定一个《烟花爆竹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强制性国标呢?

 

 

疑问三:如果实施这个标准,出口烟花运输怎么办?

 

我国是烟花出口大国,每年有2万多个集装箱的烟花出口到世界各地,对这些出口烟花的运输工具和运输管理一直是遵从联合国的标准规定,非常规范和成熟,世界各国也都认可。如果现在中国出台一个新的《烟花爆竹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强制性国标,那些出口烟花的运输是否要遵从这个标准?如果遵从,则所有出口烟花都将无法运输了,原因就不用我讲了,大家都明白。

 

如果不遵从,那么是否又要来个这样的规定:“该标准只针对中国内销烟花爆竹的运输”?要是这样的话,我国的标准和法规还有半点严肃性么?

 

 

疑问四:工信部能否出台这个标准?

 

经请教有关专家,并就管家本人的理解,此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无任何法律、法规依据支持。理由是:(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规定,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条例》并没有规定工信部职责分工。(2)工信部机构职责中、权力清单中,中央编办没有赋予其交通运输的行政许可权。(3)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属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但烟花爆竹不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属应急管理部(即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司)。

 

根据上述理由,管家认为,工信部不能提出并归口这个《烟花爆竹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既然程序不合法,那么此标准就没有讨论和征求意见的前提,行业内根本就没有必要就标准条文进行讨论,直接反对这个标准出台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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