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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拟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务员违规放鞭炮或被处分
发布作者:管理员    编辑时间:2018-08-29 08:53:40

        8月2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该决定待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决定提出,全市大型活动或者重大庆典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核发许可并向社会公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城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决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额度调至为上限,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五百元罚款;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五百元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违反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接受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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