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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乐山这些地方烟花爆竹一律禁限放
发布作者:管理员    编辑时间:2018-10-18 09:03:26


     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是建设美丽繁荣和谐乐山的重要举措,也是乐山防治大气污染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日前,乐山市人民政府下发《进一步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8年起,乐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城市(镇)建成区一律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禁限放的具体范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学、合理划定并公布。

    退出、关闭、整合一批零售店(点)

    《通知》要求,按照总量限制,只减不增的原则,控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和零售店(点)数量。科学合理布局,退出一批。禁放区域内不得规划布点零售店(点),实现烟花爆竹禁放禁售。各乡(镇)规划布点零售店(点)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

严格规范标准,关闭一批。对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条件(暂行)》,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爆竹零售店(点),一律不予许可,关闭退出一批。

    鼓励连锁经营,整合提高一批。大力倡导批发公司连锁经营,鼓励零售店(点)合股合伙经营,积极推广应用专用安全储存仓库、专用板房以及视频监控预警技术,严格生产企业—批发公司—零售店(点)—消费者烟花爆竹产品流向“标签化”管理,不断提升零售店(点)的本质安全水平。

    严格考核问责

   《通知》指出,乐山市人民政府把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各县(市、区)不得擅自扩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凡因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不到位导致群体性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不得评先评优;凡因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导致安全事故的,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实施“一票否决”;凡因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导致人员死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安委会例会述职,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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